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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亮点释义(一) 如何理解关于增加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规定?

发布时间:2018-10-31 浏览次数: 作者:湖北路桥 文章来源:*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主持人:各位网友,大家好!欢迎收看*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。

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新增11条、修改65条、整合2条,总结吸收*的十八大以来*的建设特别是全面从严治*的重要理论、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,使用了许多新表述,规定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,体现了纪律建设的*治性、时代性和针对性。

我们邀请*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参与《条例》修订工作的有关同志,对《条例》亮点内容进行解读释义。

如何理解关于增加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规定?

主持人:今天我们邀请到*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处长陈亚新同志。陈亚新同志,您好!

陈亚新:主持人好!各位网友大家好!

解说: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、约谈函询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;*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;*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;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。

主持人:如何理解本条中关于增加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规定?

陈亚新: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是全面从严治*的*策和策略,是“把纪律挺在前面”的具体化,体现了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,根本目的是坚持*的领导、加强*的建设,永葆*的先进性和纯洁性。

2016年1月,十八届*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作出部署。2016年10月,*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《中国共产**内监督条例》正式写入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。十九大通过的*章修正案对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。“四种形态”中的第一种形态是*内监督基础工作,抓住了这个环节,*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;第二、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,综合运用组织调整、纪律处分等方式,分类处置、层层防治;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*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。自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以来,在高压震慑和*策感召下,一些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,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,还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,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,真正体现了*的*策和策略,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。《条例》贯彻*章要求,与《*内监督条例》相衔接,第五条新增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这有利于各级*组织以*的纪律为尺子,从点滴抓起,常咬耳朵、常扯袖子,综合运用批评教育、组织调整、组织处理、*纪处分等手段,让*内*治生活严肃起来,不断维护*的肌体健康,把*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。

主持人:在执纪实践过程中,注意把握哪些要求?

陈亚新:实践“四种形态”,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。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、第一职责。要把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。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、约谈函询,让本人作出说明;对如实说明的予以了结,向本人反馈澄清;被谈话函询的*员、干部,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情况讲清楚、说明白,体现*内*治生活的严肃性。对严重违纪需要追究*纪责任的,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做好思想*治工作,促使被审查人认错悔错改错;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,执迷不悟、拒绝挽救的,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,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、教育大多数的*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主持人:好的,非常感谢您的介绍。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,我们下期再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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